商港公司化,更要民營化【社論】 交通部最近宣布,將在經營與管理分離的精神下,預訂將高雄、台中、基隆及花蓮四大國際商港納入新成立的「台灣港務公司」,並將航港政業務,交由另行成立的航港局負責。這樣的組織革新,確實是提升國際商港效率與競爭力的基礎,但並非萬靈丹,其能否發揮預期效果,仍需租房子多項配套的思維與措施到位。商港公司化並非新鮮事;西方先進國家,乃至日、韓、香港、新加坡,甚至中國大陸等亞洲主要國家,早已推行多年。台灣商港經營的組織變革,也早在十餘年前就已開始研究。因此,隨著這十年來鄰近國家的商港排名不斷超越台灣,現在推動商港公司化,僅是一種亡羊補牢的作法。十餘濾桶年來無法落實的構想,背後必然面對了許多的困難與阻礙;特別是四大商港歷史悠久,在管理制度上自成體系,如何藉由公司化打破舊規陋習、引進新氣象,才是改革的核心;否則換湯不換藥,公司化反而可能提供陋習更多的庇護。所以,這次改革的重點並不在於各種公司化方案的利益比較與選擇,而在於如何將擇定結婚西裝的方案貫徹落實。商港公司化是改革的第一步,所能帶動的是內部治理結構與績效指標的調整。但政府必須體認的是,商港公司化後,仍然是一個完全獨占商港市場的公司,在缺乏內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,很容易出現公營獨占事業的諸多弊端與問題。尤其是國際商港已由賣方轉向買方市場,致使亞太區域內核心港口的燒烤競爭日趨激烈;各主要商港莫不積極以設施更新與效率提升吸引船舶停靠。這種跨國競爭所產生的標竿競爭效果,應是港務公司經營績效的關鍵指標之一。其次,高雄、台中、基隆及花蓮四港固然各因腹地大小、地理區位等因素,較少零和式的替代性競爭關係,但在經營績效上,仍可以跨港間經營績效做為標竿,產生東森房屋競爭壓力。因此,在思考各種港務公司的組織結構方案時,應同時納入跨國及跨港兩種競爭效果的考量。再者,若欲徹底落實公司化的利益,如何劃分商港公司與航港局,甚至地方政府間的權責與管轄範圍,是另一個關鍵。港埠業務的項目,略可分為航政、港政監理、港埠管理、港埠建設、棧埠業務與港埠土地利用經票貼營等主要項目。其中,除航政、港政監理與境管查驗工作,屬於直接公權力行使的範圍,較無疑義外,其餘各項業務,可屬航港局規範,也可交由港務公司管理,國際間也都各有先例可循。但航港局管得越多,公司化的效益就越少,也同時涉及地方政府與商港建設合一程度的高低。商港公司與航港局的權責劃分,某種買房子程度涉及了政府對商港整體定位的調整。過去戒嚴時代,港口是國防重地,絕無私人參與的空間。隨著時空改變以及國際競爭,商港的性質早已由涉及國家安全的基礎建設,轉變成一個具有高度服務業性質的設施。在五都改制後,直轄市與中央政府的關係,也可能出現本質變化。在這些因素之下,商港公司為主、航港個人信貸局為輔的組織的結構,可能才足以因應未來商港營運上政經需求的趨勢。透過地方政府的投資入股,亦可作為參與港埠經營管理與開發的模式。至於「台灣港務公司」本身的未來,港務經營公司化確實可以建立更符合其服務業本質的治理架構,並可在人事上更有彈性;但公營公司加獨占地位所可能產生的問題,在理論面膜分析與實務運作上都已是罄竹難書。因此,商港改制公司,應該被定位為一種過渡性的安排,而應將商港公司的民營化,列為長期最終目標。【2011-01-15/經濟日報/A2版/投資大勢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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